司法执行中,当事人认为评估价值过低,能否申请
重新评估?
在法院司法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后,被执行人往往以评估价值价值过低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而当事人异议、法院处理流程关乎执行标的在执行程序能否得到顺利变价,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通过问答形式进行整理归纳。
一、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司法评估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是多久?
当事人可以对司法评估提出提议,异议期间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申请重新评估,法院“应当准许”和“可以准许”?
(一)“应当”重新评估的情形限定于“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两种情形,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好理解,但何谓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司法判例及法律精神,笔者认为,严重违反评估程序应理解为“在评估程序中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严重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可以”重新评估的情形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一则是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二则是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评估方法、评估数据、评估结果进行补正说明。出现前述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在原网络询价服务提供者或者评估机构之外重新选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网络询价服务提供者、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或者对网络询价报告、委托评估报告进行补正、作出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在原网络询价服务提供者或者评估机构之外重新选定。
三、当事人仅以评估程序中存在部分通知程序瑕疵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能否得到法院的准许?
若存在执行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到现场选择评估机构或未告知其评估机构选择情况等情形,由于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严重侵害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且不构成严重违法,尚不足以认定评估无效,故仅以程序瑕疵为由申请重新评估,不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四、当事人对评估方法或评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性有异议,从而认为评估价值过低或对评估结果有其他异议的,申请重新评估能否得到法院的准许?
如果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两种情形,仅是因评估方法或评估数据等问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法院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组织听证,并要求评估机构限期进行补正说明,补正说明合理的,就不会再重新评估,只有当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充分补正说明的,法院才可能准许重新评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委托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有证据证明网络询价报告、委托评估报告遗漏财产、财产基本情况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书面异议发送给网络询价服务提供者或者评估机构,并限期书面作出补正;(二)对参照标准或者计算方法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书面异议发送给网络询价服务提供者或者评估机构,并限期书面作出说明;(三)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撤销委托,按照本规定另行选定评估机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前款处理提出异议、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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