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在承办涉案车辆定损案件中,是否可以受理受损配件与事故的关联性、更换配件合理性等技术性鉴定事项的委托?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及司法实践,答复如下:
首先,事故车辆损失数额的构成,实质是公开市场上的商品价格(车辆配件)与服务价格(维修工时费)构成的总和,是一种典型的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于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作为典型的价格行为——事故车辆拆检定损工作作为最传统的价格评估业务之一,可直至追溯到九十年代,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
车辆定损行为实际上包括“鉴别、判断”和“提供鉴定意见”两个阶段,均依赖于从业者所具有的相应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前者为“鉴”,以正确划定受损项目范围的手段,是正确定损的前提;后者为“定”,为前者的最终目的,须在前者基础上完成,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从事涉案车辆定损相关的“技术性”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
若仅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受损配件进行定价核损,通常仅需具备价格评估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即可完成。但,若当事人之间对于受损配件与事故的关联性、更换配件合理性等技术性问题发生争议,则需另行对此争议事项进行专门的技术性鉴定。
通过以上分析,“技术的归技术、价格的归价格”是正本清源、大势所趋。特别是对从事涉案车辆定损相关“技术性”鉴定的机构应有更高的要求,机构应同时具备掌握机动车鉴定和价格评估两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以分别对涉案受损车辆“技术性”、“配件价格及维修费用”两方面出具的意见负责,使其更具专业性、权威性、可采性。相应地,当前与两项知识和技能相对应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分别为:价格鉴证师(含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含碰撞估损师),从目前取得两证书须考核的内容看,前者自始将机动车鉴定评估知识和技能作为其考核内容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后者一般仅涉及机动车相关知识和技能,并不包含与价格评估知识和技能相关的经济学、价格学等必修内容。
本会《价格评估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从事涉案车辆定损中所涉技术鉴定业务的条件做出了专门规定,并在符合条件机构的《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证书》中予以明确注明。
综上,符合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在承办涉案车辆定损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受理对受损配件与事故的关联性、更换配件合理性等技术性事项的委托并出具专业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