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被碰瓷“一赔三”如何破局?
今日案例:唐山某二手车服务公司与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2民终6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郑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是有预谋、有策划的购买行为,其完全是为了得到赔偿,其权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为生活需要自用而购买案涉车辆,被上诉人在本案的买卖关系中具备消费者身份,经鉴定案涉车辆表显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符,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购买涉案车辆是有预谋、有策划的行为无证据证明,系上诉人无根据的猜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78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即234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保养费1263元,车辆检测费3000元;
5、判令被告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现表显里程壹拾壹万公里;甲方保证所售车辆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甲方已经过了权威检测核实了所有信息;甲方保证车辆无火烧,不是水泡车,无盗抢等违法、违规现象;王松为某某公司公司员工。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付清全款并提车,登记号牌为×××。
2018年10月24日,王某某对该车进行保养时在4S店查询发现该车截止2016年8月2日车辆里程数就已经为177515公里。
后王某某委托辽宁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出具辽宁XX鉴评报字(2018)003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次对思威牌DHW6452(CR-V2.4)的鉴定结论为:里程表所显示的数值与实际行驶里程不符,里程表被人为改动过,该车目前实际行驶里程保守估计应在210000公里以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在涉案合同中载明表显里程壹拾壹万公里与实际不符,使原告对涉案车辆的交易陷入错误的认识。
因被告某某车行未谨慎审查该数据,提供的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差距极大,导致原告因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被告方订立合同……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该法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应为消费者和经营者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不具备消费者身份。
某某公司是专门的二手车销售服务公司,案涉车辆也是以某某公司名义向王某某出售的,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王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按照所买车辆购买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对其所出售车辆的重要情况应当明知,且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但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行驶里程数这一重大信息,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
现某某公司既未诚信履约,又未能对自身的免责事由予以举证证明,故某某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遂判决:
一、撤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二、被告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车款78000元,支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234000元,原告王某某在二被告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之日起三日内将车架号为XX的本田思威牌汽车过户到被告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名下;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44元,由被告唐山某某二手车服务公司、郑某某共同负担。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了三份新证据,
证据1、王某某、邵X、周XX、王XX在唐山新华道如家快捷酒店入住信息,证明被上诉人与邵X、周XX、王XX系团伙作案;
证据2、张XX出庭证言,并提交了王某某与青岛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XX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3、孙XX出庭证言,并提交了王XX与济南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XX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上述二份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均证实被上诉人在多地购买车辆并形成多起类似案件,其购买车辆目的并非家庭生活使用,其真实动机是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其赔偿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诉讼中,证人张XX、孙XX提交的类似诉讼案件中涉案车辆的鉴定机构也均为辽宁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短期内在青岛、济南等地起诉多起类似案件,被上诉人对此无合理解释,被上诉人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车辆的目的并非为生活需要自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院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仅以里程表所显示数值与实际行驶里程不符而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三倍车款赔偿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之上诉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王某某之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均由被上诉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摘自二手车流通协会